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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處罰公示

      還是平安人壽山西分公司:多名個人保險代理人因發布涉及平安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產品的 ...

      2023-2-17 11:59| 發布者: 解剛| 查看: 295| 評論: 0|來自: 臨汾金融網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4號)

        當事人:董志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1年8月31日,董志杰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平安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險責任,混淆兩全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產品類型,片面表述兩全保險產品的實際費率。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保險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等產品條款、未實際產生保費收入證明材料、相關責任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自媒體平臺發布保險產品虛假宣傳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規定、第六條有關欺騙行為的列舉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董志杰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5號)

        當事人:任娟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間,任娟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平安財富金瑞年金保險、平安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混淆兩全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產品類型,片面表述兩全保險產品的實際費率。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保險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財富金瑞年金保險、安心百分百兩全保險等產品條款,未實際產生保費收入證明材料,相關責任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自媒體平臺發布保險產品虛假宣傳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規定、第六條有關欺騙行為的列舉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任娟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3〕6號)

        當事人:趙曉萍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營銷服務部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12月4日,趙曉萍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涉及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片面對比社保和商業年金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保險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險產品條款、未實際產生保費收入證明材料、相關責任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自媒體平臺發布保險產品虛假宣傳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規定、第六條有關欺騙行為的列舉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趙曉萍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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